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队队员程崇豪于日前担服事故处理勤务,获报于台中市建成路与振兴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到达现场,1名男子表示他的左脚遭1辆白色自小客车擦撞,当时对方靠的很近,擦撞他的左脚就离开现场,萧姓驾驶因此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阅监视器发现肇事白色自小客车与骑士同方向,该车未保持安全间隔,不慎擦撞骑士导致萧男的鞋子被撞掉,警方通知肇事者林男到案,林男称他不确定有发生碰撞,当时有按喇叭警告对方,超越骑士后发现他没有倒地,以为没有碰撞,就直接开车回家。事实上萧男的鞋子都被他撞掉了,林嫌到案后非常紧张,立即与萧男达成和解,萧男及家属也非常感谢警方将肇事驾驶找到,本案因係公诉案件,依规定仍以肇事逃逸及过失伤害将林姓驾驶函送法办。
分队长蔡兴邦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应救护伤患及报警处理,在场等待警方处理,而且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自行研判肇责任的权利,即使无任何肇责也不能不协助救护伤者,否则撞人后致人死、伤而逃逸,即触犯刑法185-4条明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姓驾驶肇逃之行为除了须承担刑事责任外另还须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得不偿失。」。